申請鑑定資格: (1)就讀本縣四年級學生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,其三年級下學期及四年級上學期國語、數學之學習成績均達「甲等」,且四個成績中至少有二個成績達「優等」。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觀察推薦表總分在 40 分(含)以上者。 (2)就讀本縣二年級學生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,其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國語、數學之學習成績均達「甲等」,且四個成績中至少有二個成績達「優等」。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觀察推薦表總分在 40 分(含)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