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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3-04-28 | 點閱數: 32

主旨:重申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,請本縣各級學校於是類教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,依規定製發敘薪通知書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以下簡稱該辦法)第 3 條規定略以,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之代課、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由校長聘任之。
二、次查該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,...其服務成績優良、符合學校校務需求,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,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;發生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傳染病時,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,再聘得不受 2 次之限制;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、代理教師,不具教師證書,惟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、藝術領域或藝術群者或具出缺科(類)專長者,亦同。
三、請各級學校依限至 WebHR 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,完成線上核定作業,並於製發長期代理教師敘薪通知書時,務必註明該師係經公開甄選或以再聘方式(含再聘次數)聘任之,以及其代理職缺之性質,再行檢齊相關證件報府備查,俾保障渠等敘薪之權益。
四、另為利落實本縣教師員額之控管與合理分配調度,請各級學校確實依核定教師員額數內,辦理代理教師聘任作業,如遇有疑義,務必先行查明其進用依據及所占缺別;報府審核之代理教師敘薪案件,有不符教師員額配置之情事者不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