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正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-本土語文(閩南語文)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-本土語文(閩南語文)」。
二、修正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-本土語文(客家語文)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-本土語文(客語文)」。
三、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-本土語文(原住民族語文)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56454A 號令修正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