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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網管 - 教務處 | 2019-09-10 | 點閱數: 403

說明:
一、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,略以「...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
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...」,本府爰予集中辦理,以落實教
學正常化,保障學生受教權益。
二、請貴校持續提升教師實施差異化教學與多元評量之能力,
並妥善利用各項校務行政、教學會議及家長座談會等時機
進行宣導與溝通,建立教師、學生及社區家長對實施常態
編班之共識。
三、旨揭編班作業之辦理期程及方式由本府另行函文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