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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網管 - 教務處 | 2019-10-04 | 點閱數: 384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 108 年 9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88042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(以下簡稱本準則)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,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,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(含就讀班級及姓名)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,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(級任教師),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(無教師會者,由年級教師代表)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。
三、前開準則已規定學生編班名冊須含學生就讀班級,且自學生編班名冊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(級任教師),若學校已於常態編班作業前先行決定各班導師人選,再行抽取學生群組,與本準則所定流程不相符。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辦理;本縣各國中亦應於本府(109 學年度起)統一編班結果公告後,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。